一、構件承載力驗算
01 外包型鋼加固法
? ? 1)外包型鋼加固混凝土柱時,型鋼構架承載力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 規定的格構式柱進行計算,并乘以與原柱協同工作的折減系數 0.9。
? ? 2)外包型鋼加固混凝土柱時,新增型鋼強度利用系數除抗震計算取為 1.0 外,其他計算均取為 0.9。參見《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2013 第 8.2 節。
02 粘貼纖維復合材料加固法
? ? 采用粘貼纖維復合材料加固梁時,實際應粘貼的纖維復合材截面面積應考慮纖維復合材厚度折減系數 km ,具體參見《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2013 第 10.2.4 條。
二、體系抗震加固驗算
01 多層砌體房屋抗震加固
? ? 多層砌體房屋抗震加固整體驗算,可采用加固后的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作為衡量多層砌體房屋抗震能力的指標,也可按設計規定方法對加固后的墻段用截面受剪承載力進行驗算。
【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法】
? ? 加固后的樓層和墻段的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應按下列公式驗算: βs=ηψ1ψ2β0
? ? 公式中參數含義參見《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2009 第5.1.4 條。
? ? 與鑒定不同的是,要按不同的加固方法考慮相應的加固增強系數,并按加固后的情況取體系影響系數 ψ1和局部影響系數 ψ2。
? ? 1)墻段加固的增強系數對 A、B 類砌體房屋均相同,對面層加固,根據原墻體的厚度和砂漿強度等級、加固面層的厚度和鋼筋網等,取1.1~3.1;對板墻加固,根據原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取1.8~2.5;對外加柱加固,當鑒定不要求構造柱時,根據外加柱和洞口情況,取1.1~1.3。
? ? 2)構造影響系數對 A、B 類砌體房屋略有不同,主要表現在構造柱的影響系數上:
a. 增設抗震墻厚后,若橫墻間距小于鑒定標準對港欣樓蓋的規定值,取 ψ1=1.0;
b. 鑒定不要求有構造柱時,增設外加柱和拉桿、圈梁后,整體性連接的系數(樓屋蓋支撐長度、圈梁布置和構造等)取 ψ1=1.0;鑒定要求構構造柱時,增設的構造柱需滿足鑒定要求,相應的影響系數材能取 ψ1=1.0;
c. 采用面層、板墻加固或增設窗框、外加柱的窗間墻,其局部尺寸的影響系數取 ψ2=1.0;
d. 采用面層、板墻加固或增設支柱后,大梁支撐長度的影響系數取 ψ2=1.0。
不計入構造影響時: V≤ηVRo
計入構造影響時: V≤ηψ1ψ2VRo
公式中參數含義參見《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2009 第5.1.5條。
a. 當上述各項構造均符合現行上海市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程》DGJ08-9 的規定時,可取 1.4;
b. 當各項構造均符合《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 第 6.3 節 B 類建筑的規定時,可取 1.25;
c. 當各項構造均符合《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 第 6.2.1~第 6.2.7的規定時,可取 1.0;
d. 當各項構造均符合非抗震設計規定時,可取 0.8;
e. 當結構受損或發生傾斜但已修復糾正,上述數值尚宜乘以 0.8~1.0。
a. 與承重砌體結構相連的框架,可取 0.8~0.95;
b. 填充墻等與框架的連接不符合《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 第 6.2節抗震措施要求時,取 0.7~0.95;
c. 抗震墻之間樓蓋、屋蓋長寬比超過《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第 6.2.1 條第 4 款的規定時,可按超過的程度,取 0.6~0.9。
a. 當上述各項構造均符合現行上海市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程》DGJ08-9 的規定時,可取 1.4;
b. 當各項構造均符合《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 第 6.3.1~第 6.3.9條的規定時,可取 1.0;
c. 當各項構造均符合《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 第 6.2 節 A 類房屋鑒定的規定時,可取 0.8;
d. 當結構受損或發生傾斜但已修復糾正,上述數值尚宜乘以 0.8~1.0。